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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家来港投资

香港企业家移民

根据现在香港企业家来港投资计划,申请人如符合计划资格要求,可以企业家身份申请香港企业家签证《以下称“香港企业家移民申请”》,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其配偶及18岁以下之未婚子女〈以下简称“受养人”〉来港定居。


资格要求

(1)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,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。

(2) 申请人持有相关的学士学位,但在特殊情况下,具备良好的技朮资格、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/或具备相关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,亦可予接受。 

(3) 申请人在香港开办的业务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,入境处将会考虑各项因素,包括(但不限于)业务计划、营业额、财政资源、投资款额、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,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。

(4)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,如符合上述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,并符合以下条件,可申请来港投资:

(A) 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;或

(B) 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,必须从海外提交。  

(*「海外」是指中国内地、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)。
 

所需文件及流程

(一) 在香港幵设公司; 

(二) 草拟公司未来两年之业务计划书,包括业务及产品详情及计划、开设办公室计划、员工招募计划、公司收入及支出计划等等;

(三) 有关申请所需之文件包括﹕

(1)  个人中国因私/海外护照副本〈申请人及受养人〉;

(2) 身份证副本〈申请人及受养人〉;

(3) 外国〈中国以外之国家〉之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〈申请人及受养人【如适用】〉;

(4)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〈申请人及16岁以上之受养人〉;

(5) 出生公证书〈申请人之子女〉;

(6) 出生医学证明书〈于96年或以后出生之申请人〉;

(7) 结婚公证书及证书副本〈申请人〉;

(8) 4.5厘米x5.5厘米彩色〈白底〉相片6张〈每位申请人〉;

(9) 国内地址、电话、学历、专业资格、工作经验及有关证明〈申请人〉。
 

(四) 原则性批准后申请人来港落实投资计划,当投资计划落实后可获“正式批准”;

(五) 正式批准后,申请人及受养人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。逗留期限届满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,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-3年的模式批出;

(六) 申请人及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,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及香港护照。


注:本文资料只供参考,一切以合约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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